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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0-02-01 09:39:39] [点击:1531] [分类:各部委政策]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上两个补充通知明确,相关办法施行前,对已经发生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认定后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有些虽未经批准但已由各单位自行实施的事项,将不再追溯。为此,部要求各单位对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研究提出纠正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对清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部财务司。
   
    二、为了解各单位资产数量、收支状况,便于审核、汇总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部统一设计了《部属单位名录表》(表1)、《部属单位资产与收支情况表》(表2)、《部属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表3)、《部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表4)。请各单位按照报表格式和内容要求,认真填报,经本单位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以公文形式于2010年2月底之前报部财务司。
   
    三、填报单位范围包括部属行政单位、部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填报项目范围为目前各单位实际存在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使用事项,不包括已经收回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使用事项。
   
四、各单位上报上述报表时,要对每一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进行说明,并附送相关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该项资产使用事项的说明,如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等;
   
    ( 二)所签合同;
   
    (三)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
    
    (四)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五)收益情况;
   
    (六)其他。
   
     上述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加编序号(与报表中该事项所列序号对应一致)和目录,装订整齐,汇编成册,并在扉页上加盖单位公章。
   
     五、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这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清查核实机会,认真检查本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查找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开展清查核实工作不重视、不认真的单位,或发生隐瞒、漏报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部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部财务司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两个补充通知精神,以及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经部领导批准后报送财政部备案。对于部审核认定需要追溯的事项,或财政部备案不被认可的,由部财务司通知有关单位限期予以整改。
   
附件:
   
    1.表1-4
   
    2.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