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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示范物流 园区进行评估和组织开展示范园区 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0-13 16:53:48] [点击:417] [分类:通知公告]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示范物流园区进行评估和组织开展第四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
改办经贸〔2022〕813 号),现将对已纳入名单的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创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已纳入名单的前三批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二)评估程序

1.示范物流园区自评估并形成报告。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示范物流园区建设运营情况,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等。二是示范物流园区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探索形成的成功模式。三是示范物流园区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促进物流保通保畅等。四是示范物流园区建设运营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自评估报告应尽量使用数据、案例等说明有关情况。
2.设区市部门初审。自评报告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省级部门审核及报送。一是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自评估报告进行审核,10 月 22 日前将审核情况反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二是 10 月 25 日前,国家示范物流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自评估报告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
中物联)。
二、第四批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创建工作
(一)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
1. 推荐申报条件。一是符合相关建设要求。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相关条件和选址要求,具有独立运营的物流园区
— 2 —— 3 —管理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及较强的物流服务能力。具备应急物资大规模快速集散、中转能力,可以提供较好的信息、政务、商务等配套服务。规划、用地、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二是具备良好运营条件。开业运营 1 年(含)以上,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际占地面积、物流运营面积、仓储面积、物流强度及集装箱吞吐量等满足《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有关要求。全部入驻企业物流业务年收入 20 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 3 家。三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带动性,具备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和发展模式的条件,对示范带动我国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探索新发展格局下物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路径具有借鉴参考价值。
2. 申报程序。一是编制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地方行业协会做好示范物流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有意向、有基础参与的物流园区编制相关申报材料,于 10 月 16 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二是组织专家评审。在
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第四批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建议名单。
三是形成审核意见并上报。10 月 31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形成推荐名单,并联合行文送中物联。3. 推荐申报数量。由各设区市做好示范物流园区申报统筹工作,原则上每个市限报 1 家。
(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
1. 申报条件。一是符合相关规划。园区选址符合当地物流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具有清晰的园区边界。二是具备良好的设施条件。已开发用地面积 500 亩以上(其中物流运营面积占比 60%以上),已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具有良好
的运行效益。投入运营 1 年以上,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总营业额超过 1 亿元,税收超过 1000 万元。四是具有良好的集聚作用。入驻物流企业 2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的不少于 5 家;或入驻物流企业 3 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3 亿元。五是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拥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积极贯彻物流园区相关国家标准,建立完善的园区运营管理制度、园区及入园企业经营规范,拥有较好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标准化水平高,园区内企业 3 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申报程序。一是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和申报书。二是市县初审。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预审,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后,于 10 月 16 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三是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及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组织实地查看,形成“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议名单。四是确定名单。10 月 31 日前,— 4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形成创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并公布。
三、工作要求
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有利于激发物流园区创新发展效能,推动现代物流提质降本增效和高质量发展,支撑和带动制造、商贸等相关产业集聚发展、融合创新,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物流园区推荐评估申报工作。要加快全省物流信息系统贯通,10 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园区管理机构指定专人
负责系统贯通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将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对接,12 月底前,已纳入名单的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管理信息系统全部接入省级物流管理平台(浙里e物流),实现全省示范物流园区信息贯通。要加强对示范物流园区的跟踪监测,对示范成效显著、发挥作用良好的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示范工作成效不及预期的予以动态调整。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物流园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以适当方式总结推广示范物流园区创新做法和经验特色。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杜豪亮,电话:0571-87051347、

18158170081;刘惠林,电话:0571-81051764、19550121064;

省自

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郑珂南,电话:1526703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