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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12-01 14:40:21] [点击:1414] [分类:各部委政策]

杭政办〔2009〕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2号)精神,构建“3+1”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工业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现就推进 我市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各方协作、市区(县、市)联动”的运作模式。以企业为主体,在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加强政府政策引导,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循序渐进原则。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工作思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主辅分离。企业主辅分离的过程和分离后的发展,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推行。
  (三)因地制宜原则。要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点,立足企业实际,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抓住研发、物流、营销、安装、技术、售后服务等环节,重点在“专业化”、“产业链”、“附加值”、“规模化”发展上下功夫。
  (四)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目标,实现政企双赢。要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减轻负担,推动企业更好发展;要对实施分离工作后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确保地方财力有效增长。同时,要按照“分离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分离后服务性企业的整合培育和整体提升。
  (五)内外结合原则。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企业主辅分离可采用自行组建生产性服务企业或将非核心业务流程剥离,委托给能提供优质、高效、快捷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企业两种模式,以延伸拓展制造业内部的生产性服务业。

    二、发展重点及途径

    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的重点对象是:从原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安装装饰、广告营销、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经济实体。
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主要途径:
  一是发展科技服务企业。通过充分发挥人才聚集、技术领先的优势,创造条件组建专业化、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企业,在为自身工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人才、科技支撑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科技服务,创造更多效益。
  二是发展现代物流服务企业。通过加强物流业务的科学化、信息化改造,为自身工业原材料的获取和工业产品的销售提供物流服务,同时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面向社会提供物流服务,提高资源、产品的流通和配置效率。
  三是发展国际贸易服务企业。通过发展国际贸易服务企业,进一步扩大采购和销售渠道,在解决企业自身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问题的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专业的国际贸易服务。
  四是发展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整合优化企业内部人力、管理等要素,发展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在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专业、优质的配套服务。 
  五是发展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等资源,引入、发展文化创意服务企业,提高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自身产业结构、增加产品附加值、提升产业层次,实现“腾笼换鸟”。

    三、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服务业优先”战略,有重点、分层次、逐步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辅分离重点,以科技信息、现代物流、国际贸易、专业配套服务和文化创意企业为发展重点,以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为发展载体,通过几年的努力,分离、融合、发展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升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构建“3+1”现代产业体系,实现由杭州制造向杭州创造的转变。

    四、保障措施

    (一)逐步扩大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重点扶持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大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的发展。对新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实施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或在发展新兴服务业中投入较大的企业,区、县(市)政府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通过以上方式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作变更。积极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园区,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三)逐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优先安排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重点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及列入市发改委发布的《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优先予以考虑。
  (四)实施主辅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扶持补助。
  (五)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缴纳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初期)减征。
  (六)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八)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九)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十)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给予50%的财政资助。
  (十二)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核算方法。
  (十四)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积极使用国家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开放式、可扩展、标准化程度高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对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十五)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对促进我市科技(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
  (十六)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采取资助、贴息、奖励、政府重点采购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参与投资融资等方式,支持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实施。鼓励文化创意产业服务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资助。
  (十七)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手续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十八)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守合同、重信誉”、“诚信企业”、“著名商标”等称号认定时给予优先考虑;在设计、监理、物业管理等资质申报审批时,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给予支持。
  (十九)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业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科技创新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二十)鼓励和支持分离发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优先放贷。

    五、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市经委主任、市财政(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科技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贸易局、金融办、信息办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