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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服务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3-02-20 11:12:01] [点击:16688] [分类:省内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实做大做强,推动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结合《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22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业企业,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地区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第二类是服务业高端企业,第三类是服务业创新企业和突出贡献企业。其中,前两类企业通过“申报与认定”的方式产生,第三类企业通过“评选”方式产生。对这些企业的奖励资金,在年度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地区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引进我省境内并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我省境内统一汇总纳税。

2、企业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申报年度上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指省及以下财政留成部分总和)5000万元以上。

3、申报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地区总部的,要求新引进企业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行政管理、营销、结算、研发、投资决策等职能,下属全资、控股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跨省经营,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申报行业龙头企业的,要求新引进企业属于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服务、社区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申报年度上一年营业收入位居全省同行业前5位。

(二)申报程序

1、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重点,联合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接到申报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2、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开展审核汇总,对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正式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奖励企业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最近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申报新引进的行业龙头企业,若有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资质证明或等级证明,要一并附上;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认定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在综合考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适当数量的新引进企业,享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

二、服务业高端企业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

3、要求企业具有高知识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主要从事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其他处于产业链高端业务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重点,联合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接到申报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2、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开展审核汇总,对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正式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奖励企业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所属行业、主要业务活动、赢利点等体现高端企业业务特点的情况说明;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评审认定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在综合考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每年确定20家以内服务业高端企业,享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业创新企业和突出贡献企业的评选

服务业创新企业,指在技术、业态或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亮点的企业,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较大的发展潜力。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指在增加地方税收、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服务业创新企业和突出贡献企业的评选工作具体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中,创新企业的评选不定期开展,着重考虑企业的创新性和成长性,包括业态创新、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等;突出贡献企业的评选每年开展,着重考虑企业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加地方税收、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每次评选产生10家服务业创新企业和10家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具体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四、奖励政策

1、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地区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按其申报年度上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服务业高端企业,结合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要求,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评选产生的服务业创新企业和突出贡献企业,分别授予“××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商业模式(业态或技术)创新十佳企业”、“××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十大突出贡献企业”的称号,组织宣传推广,并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服务业创新企业一经入选,不连续两次参评;突出贡献企业一经入选,三年内不重复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