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浙发改投资〔2012〕1239号
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文件精神,省发改委、省国土厅制订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0月9日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办法(试行)。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省“四大国家战略”以及规划布局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2、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等指标符合省重大产业申报标准(见下表)。
3、项目已完成备案、核准或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且满足环保要求。
4、项目用地符合所在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且能在年内完成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半年内供地。
具体标准如下:
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
行业分类 |
约束性指标 |
预期性指标 |
备注 | |||||
总投资(亿元)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容积率 |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万元/亩) |
单位用地税收 (万元/亩) |
产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 |||
1、装备制造 |
领域 |
重大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现代仪器仪表、新型纺织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新能源关键设备、轨道交通及民用飞机配套设备、工程机械、环保设备、机械基础件和特色产品等装备制造业项目。 | ||||||
指标 要求 |
≥6 |
≥300 |
≥1.0 |
≥450 |
≥40 |
≤0.1 | ||
2、汽车 |
领域 |
汽车整车及动力、制动、转向、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制造项目。 | ||||||
指标 要求 |
≥6 |
≥300 |
≥1.0 |
≥650 |
≥40 |
≤0.1 | ||
3、船舶 |
领域 |
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大型船舶、特种船舶、高性能船舶制造及关键配套船用设备等项目。 | ||||||
指标 要求 |
≥6 |
≥250 |
≥0.8 |
≥500 |
≥40 |
≤0.1 | ||
4、化工医药 |
领域 |
炼化一体化项目;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三大合成关键原料项目,高附加值化工产品、医药等。 | ||||||
指标 要求 |
≥10 |
≥300 |
≥0.8 |
≥550 |
≥40 |
≤0.3 | ||
5、钢铁 |
领域 |
符合国家规划的、新增生产能力的钢铁项目;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管材、板材、特钢等项目。 | ||||||
指标 要求 |
≥10 |
≥250 |
≥0.8 |
≥400 |
≥40 |
≤0.3 | ||
6、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 |
领域 |
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物联网、新材料、核电关联等领域产业项目及高技术产业项目。 | ||||||
指标 要求 |
≥3 |
≥250 |
≥1.0 |
≥500 |
≥30 |
≤0.1 | ||
7、总部经济 |
领域 |
省外引进的浙商回归总部中心、央企、世界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上市企业等企业总部项目。 | ||||||
指标 要求 |
≥6 |
≥250 |
≥2.0 |
≥500 |
≥40 |
— | ||
8、商贸会展 |
领域 |
重大商贸、会展业项目,不含商业房地产。 | ||||||
指标 要求 |
≥6 |
≥250 |
≥1.0 |
≥450 |
≥30 |
— | ||
9、现代物流 |
领域 |
重要商品物流设施、联运物流节点设施、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物流中心等项目。 | ||||||
指标 要求 |
≥6 |
≥250 |
≥0.8 |
≥400 |
≥20 |
— | ||
10、旅游、文化、科技信息等 |
领域 |
旅游、文化服务、科技信息以及养老产业等项目。不包括星级酒店、旅游房地产等。 | ||||||
指标 要求 |
≥3 |
≥250 |
≥0.8 |
≥300 |
≥20 |
— | ||
11、循环经济 |
领域 |
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项目。 | ||||||
指标 要求 |
≥3 |
≥250 |
≥1.0 |
≥400 |
≥30 |
≤0.2 | ||
12、其他传统优势产业 |
领域 |
包括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等产业项目。必须是投资规模大、代表行业先进水平、带动性强的项目。 | ||||||
指标 要求 |
≥10 |
≥300 |
≥1.0 |
≥450 |
≥30 |
≤0.1 |
说明:
(1)总投资:即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房、添置设备等,不包括流动资金(单位:亿元)。
(2)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
(3)容积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 + 项目地上总构筑物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单层工业(服务业)建筑层高大于8.0米(含8.0米)时,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单位用地销售收入:项目达产后年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项目达产是指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后投入正常生产运行。
(5)单位用地税收:项目达产后年上缴税收/项目总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上缴税收指的是项目达产当年税收实现数(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
(6)产值能耗:项目年能耗总额/项目当年增加值(单位:吨标准煤/万元)。产值能耗指标以该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文件为准。
(7)备注栏:指是否列入省重大服务业、重大工业等项目计划,是否列入省重点项目、浙商回归项目、央企合作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是否具技术先进性以及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申报程序
1、每年由各县(市、区)按照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组织项目申报,申请项目名单由各县(市、区)发改、国土部门报各设区市。
2、各设区市发改、国土部门汇总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义乌市项目直接报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
3、省发改委统一汇总筛选后,按浙商回归、央企合作、外商投资等投资渠道和海洋经济、省级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重大服务业等类别,分送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4、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召开省重大产业项目部门联审会,省经信委、建设厅、环保厅、商务厅、旅游局、经合办等部门参加,重点对产业性质、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值能耗、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
其中,对用地量大、环保安全要求高、新兴产业以及产业布局和准入难以把握的项目,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咨询。
5、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联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公布省重大产业项目名单。
6、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报批及供地手续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对项目所在县(市、区)按比例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7、建立省重大产业项目退出机制,对取消或因情况变化暂时无法实施的,从项目库予以剔除。未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享受“事后奖励”政策。
三、申报说明
1、项目单位申报时需按项目填写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情况表(见附件1),各有关市、县(市、区)上报时填写省重大产业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2、申报标准分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包括总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三项。由项目所在地的发改、国土资源部门定期监测,年底省国土、发改部门组织年度评价考核,最终以项目竣工当年年底考核认定为准,数据由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建设局提供。
预期性指标包括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三项。其中,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两项指标以项目投产2年后年底指标实现度为准,当地国土、发改部门定期监测,省级层面委托指定中介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抽样监测确认为准。
3、经监测考核后对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未达标的项目,已取得奖励性指标的,相应扣减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4、对26个欠发达山区县(市、区)和6个海岛县(区)的重大产业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指标按0.85的修正系数下调。
5、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迅速提升产业竞争力、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的项目,按程序确定后,主要指标可适当下调。
6、申报项目须为单体项目,房地产项目、星级酒店等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项目总投资额申报,分期申请用地指标。
7、除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外,原则上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
8、申报时间分别在每年2月、9月,具体另行通知。
9、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情况表
2.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汇总表
附件1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情况表
项目名称 |
归属产业类别(按本申报标准产业分类) | |||||
项目投资方 |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 |||||
拟选址地块(具体到乡镇、街道) |
是否位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列入省重大服务业、重大工业等项目计划,是否列入省重点项目、浙商回归项目、央企合作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 | |||||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 ||||||
*技术先进性以及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 | ||||||
约束性指标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
容积率 | ||||||
预期性指标 |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万元/亩) | |||||
单位用地税收(万元/亩) | ||||||
产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 ||||||
前期工作情况(文号) |
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书 | |||||
环保部门环评意见 | ||||||
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 ||||||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服务联系单、核准 | ||||||
用地情况 |
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 | |||||
总用地面积(亩) | ||||||
其中:政府收回重新供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亩) | ||||||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亩) | ||||||
再其中:农用地面积(亩) | ||||||
再其中:耕地面积(亩) | ||||||
进度计划 |
计划工期(月) | |||||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 | ||||||
计划竣工时间(年、月) | ||||||
当年计划完成投资(万元) | ||||||
项目投资者承诺: |
我们对以上提供的数据及所附资料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 |||||
项目法人代表签名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县(市、区)发改、国土部门意见 |
年月日 | |||||
市发改、国土部门意见 |
年月日 |
*材料可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