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1)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4)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5)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6)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7)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2、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二、申报国家标准需要递交的资料:
1、申报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
2、填报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三份(纸质版),同时报电子版;
3、标准草案三份(纸质版),同时报电子版。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