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组织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确认341家物流企业纳入税收试点范围,自2011年11月20日起,按照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
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