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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损坏航道处罚金额升至20万
[时间:2010-12-28 09:44:19] [点击:1664] [分类:各部委政策]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5年10月31日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废止。根据《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设施等违法行为,最高处罚金额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为20万元。

  该《条例》是浙江省首部航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浙江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与目前正在实施的《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相比,《条例》做了几个方面改进,包括规定了六类禁止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即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在过船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等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据悉,温州市航道资源丰富,内河航道总里程达1283公里,其中通海轮航道达113公里。要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涉水事业多赢发展,减少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发挥低碳航运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航道的管理。(本文来源: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