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搜索
相关信息              更多

网站首页→新闻中心→政策法规→各部委政策
物流业税收改革相关措施
[时间:2009-11-05 08:11:37] [点击:1388] [分类:各部委政策]

物流业税收改革相关措施

    一、重新确定物流服务营业税计征基数按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208”),从2006年1月起,1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
    二、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对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提出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提出差价征税的办法。 

    三、国税发〔2005〕208号正式明确了试点企业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费用的,应以该试点企业取得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外包单位运费(仓储费)后余额为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该文件还规定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征收的规定不能享受,即对于代开票的纳税人,分包出去的业务收入也要纳税。但试点企业范围太小,不足以惠及大范围的物流企业,同时造成了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