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供应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浙江供应链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Supply  Chain  (ZJASC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供应链实践与管理运作的制造业、流通业、物流业、金融业和相关社会组织,以及从事供应链教学理论、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供应链实践与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以研究供应链理论,探索供应链管理实践,推广供应链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着“构筑平台、凝聚资源、创造价值、和谐共生、合作共赢”的思想,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快制造业和物流业的联动和数字化供应链升级改造,促进现代供应链、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努力构建成为浙江制造业、流通业降低物流成本的平台;商贸、金融、物流与制造业交流信息的平台;政府制订政策、反映企业需求的交流和参谋平台;外商介入浙江市场的中转媒介平台。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秘书处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研、分析趋势、开发资源、建立网络,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为会员、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二)组织和推动开展供应链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和实践探索;

(三)宣传推广供应链理念,普及供应链科学知识,举办各种类型的供应链会议,总结推广供应链管理实践先进经验,促进供应链管理理论和技术的不断提高;

(四)组织开展国际、国内间的供应链交流考察活动和各种专业性展会;

(五)培训供应链管理专业人才,开办各种类型的专业讲座,提高供应链管理队伍素质;

(六)提出供应链解决方案和各类咨询服务;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八)编辑与出版有关物流、供应链方面的书刊及资料;

(九)参与开展有益于提高本协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造业、流通业、物流业、金融业等各类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为单位会员,相关联的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经社会团体申请可整体作为联盟会员;从事供应链教学、研究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从事供应链管理的实践工作者为个人会员,供应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自动转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在供应链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实践或影响;个人是从事供应链教学、研究、创新实践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供应链发展的各界人士;

(四)协会认为可以吸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报会长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权力和义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受委托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委托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受理事会委托的秘书处的权力和义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开展本协会各机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受委托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的权力和义务:

(一)审议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提出需会员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五)审议经费收支报告;

(六)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七)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八)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或受委托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受委托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需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某一行业并能形成供应链的主导企业;

(二)属于龙头企业或代表性较强的企业。

(三)企业的决策人热心于促进浙江省甚至更大区域供应链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供应链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发起单位选举产生,任届期满后按协会章程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受委托人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审核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的权力和义务:

(一)全面部署协会工作,对协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权力和义务: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通过会员大会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一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  

    第五十  本章程经2/3及以上会员单位表决通过。

    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